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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农[2000]55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都江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同时考虑到我省去年的农业水费已作了适当调整,今年全省农业水费按“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制定。现就我省二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计收办法。以《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以实物标准按亩(水方)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

  2、收取标准。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1.2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3.20元。

  3、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都江堰灌区农业水费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4、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收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5、全省中型、小型灌区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由各地物价局、水电局根据四川水利电力厅、四川省物价局川水发(1998)127号文规定的管理权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办法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备案。

  6、全省其余大型灌区今年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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