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49号
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西南分所:
你所《关于开展社会经济调查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所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的特点,经研究,现将你所开展社会经济调查收费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所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经济课题项目论证,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宣传公关活动等服务时,应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开支情况、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服务收费标准。
二、你所的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应照章纳税。
三、本着从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