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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消防部门《防火档案》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 2000-01-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3号

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调整公安消防部门《防火档案》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防火档案》的制作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防火档案》工本费作适当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火档案》工本费由原本10元调整为每套50元(含正本、副本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培训、上岗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培训及上岗证不再收费。

  二、《防火档案》的发放范围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主要用于《防火档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证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记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培训等必需的开支。

  四、此通知从二000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原川价字非(1996)145号文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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