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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江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3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376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内价工(1999)172号《关于上报我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报告》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秩序,并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整顿农村电价的精神,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对内江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内江市各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分整改和未整改两部分),具体标准见附表。凡现行价格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由电管站维护管理的农村10千伏公用线路上,50KVA及以上的专变用户(50KVA以下按非普工业目录价格执行),按目录电价执行,但需适当分摊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运行维护费和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具体核定为: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为0.02元KWH;315KVA以下专变用户为0.04元/KWH;威远县的这部分用户按现行执行标准执行。

  三、农村排灌用电价除威远县按农排目录价执行外,其它县区为0.15元/KWH。

  四、新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从二000年元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为农村用户的最终缴费电价,用户有权拒付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以外的任何电费附加,请你局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农村电价的宣传,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内江市各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分已整改和未整改)
  内江市各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已整改)
  居民生活  非居民生活  普非工业
  内江市各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未整改)
  居民生活  非居民生活  普非工业
  浅丘区0.72)  生产办公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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