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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 1999-05-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33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巩固一孩率、限制多孩生育,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人口过快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系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一条一、五、六项规定者除外),均应按规定交纳社会生育抚养费。

  二、管理与使用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实行县收县管,支出可比照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的《计划生育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计划外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同时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收费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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