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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对环保部门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8]192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技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计量法》的实施,经研究,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各级环保部门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收取计量检定费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技监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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