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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 1997-04-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建委房发[1997]第03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业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A类企业与B类企业。A类企业是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A类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社会承揽物业管理业务。B类企业是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B类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对外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3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三)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四)有法人代表证明或公司经理聘任书;
  (五)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高、中级职称10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80%以上;
  管理10—20万平方米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中、初级职称6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70%以上;
  管理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专业职称4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50%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按工商隶属关系到当地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资料: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情况、资金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章程等材料,填写《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
  (三)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15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四)申办物业管理企业以《资质证书》到同级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还应该以《资质证书》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五)原已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换《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按申办物业管理企业程序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年审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表,统计年报表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机构设置情况;
  (四)委托管理物业合同书和管理服务公约;
  (五)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评价;
  (六)物业管理范围及服务项目;
  (七)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及《资质证书》副本;
  (八)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年审由各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报告,集中报送省建委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盖章认可;不合格的,限期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经营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均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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