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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31 生效日期: 2002-01-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和《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的精神,结合市本级城乡的实际,特制定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一、户籍在衢州市本级城乡的居民、村民,经区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期间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扶助。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农村的低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本人的要求,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单位对低保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录用。

  ??三、低保对象就医可凭《衢州市市区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卡》在市区医院及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肌肉注射费。患病住院期间,减半支付住院床位费。

  ??四、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商、社区服务,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和管理费。有关部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摊位。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五、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改房),住房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半收取。

  ??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也要给予社会救助政策。

  ??七、子女在校读书的,所在学校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段的杂费,减半收取高中段(职高、中专、技校)的学杂费(不包括自费生)。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八、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

  ??九、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低保对象发展名优果、茶、菜和水产等高附加值的种养生产,并以包户形式给予技术指导。

  ??十、残联免费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司法部门申请减免律师费、诉讼费和公证费。

  ??十二、免缴各种社会性集资等款项。

  ??十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本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由衢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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