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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1-14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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