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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全面建设“浙江秀美山川”,现就“十五”期间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全省第六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度体系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更为完善,环境污染趋势和生态破坏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到200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环保重点城市以及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镇居住区噪声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省八大水系源头区、重要湖泊、海湾、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城市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争取在全国率先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生态环境系统。
  根据上述目标,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按照“三并重、三并举”的环保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抓水”的要求,对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划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严格监管。按照良性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抓好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合理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重点资源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和“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农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争使我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抓好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抓紧完成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湿地、滩涂、港湾、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天然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同的生态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到“十五”期末,争取在全省八大水系的源头(上游)和其他重点区域建立若干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法报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指导与监督。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应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休的开发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禁止一切人为破坏活动;改变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对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重建与恢复。

  三、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加强重点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管理,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特别是生态功能保护区中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要达到100%。严格执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严禁和限制开发的规定,坚决制止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规划的要求,上、中、下游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实行边界水质和流域污染排放总量双控制,协调上下游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地区应逐步调减高耗水产业,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理制度。新建水库、灌溉和引水工程,应保证原河道内有合理的最小流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对擅自围垦的湖泊、湿地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各地要抓紧编制和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计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努力提高森林植被质量。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应划为禁垦区和禁伐区,严格监护。进一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建设水源涵养林、水木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加强森林防火、防病虫害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八大水系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对毁林开垦造成的生态破坏,要按“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恢复植被;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要由开发者限期恢复;对已经停止采矿的矿山、坑口,要及时绿化;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旅游设施,要限期拆除。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和买卖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
  加强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要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和海岛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大陆源 污染物和海洋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力度,加强入海河流中下游沿岸的排污、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海上倾废的管理。

  四、抓住有利时机,加强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生物种群资源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使这些区域保持良好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
  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各类开发活动。按照《浙江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资源未受破坏的地区,合理建设若干新的自然保护区。在生态良好地区建设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旅游度假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生态旅游,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高度重视,大力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进一步强化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结合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证农产品安全。推广科学施肥与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的防治和秸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快建设农村能源、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小城镇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等工程设施,开展以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村容镇貌建设、河道清淤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在城市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重视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用地涉及耕地的,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六、巩固成果,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继续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切实加强新建项目和各类园区的环境管理,从严控制新增污染源,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减污,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基本解决区域性、结构性污染问题。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确保核安全和电磁辐射环境安全。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赵正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上下配合,行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把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理”的原则,积极拓展治污新路子,逐步建立起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治理污染的新机制,加大对污染治理的力度,鼓励社会各方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发展环保产业。“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补助和贴息;各级政府也要视当地财力可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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