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并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业务用房建设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合理补助,其业务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的性质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的原则划分。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性水平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镇个体诊所(包括门诊部)、私立医院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且执行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医疗机构发展的,也可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核定,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资、合办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

  二、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
  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积极探索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首席医生负责制等管理形式,完善院长负责制,使公立医疗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特点,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聘任、选举等多种形式,择优聘任(任命)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
  要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并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研究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倾斜。探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
  改革就医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让患者自主选择医院,自主选择医生,自主选择药店,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环节。患者选择的结果,作为医院考核、医务人员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医疗绩效评价指标,切实提高透明度。
  加快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逐步将后勤职能、后勤人员从单位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也可组建股份制形式的跨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后勤服务联合体,吸纳从医疗卫生单位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提倡公立医疗机构间以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也可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

  三、将药品招标采购差价让利于患者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药品招标采购。药品招标采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对购入的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的药品。鼓励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以形成一定的招标规模。招标采购活动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中标药品按照大部分好处让利给患者并兼顾医疗机构招投标积极性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格。

  四、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及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不上缴。对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扣或减少预算拨款。除用于医院弥补医疗收支亏损外的剩余部分,90%用于医院发展建设,10%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学科和人才建设等。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学科和人才建设的资金中, 40%用于本级预防保健,30%用于本级的学科和人才建设,30%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医医院和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在返还时给予适当照顾。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公开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和返还情况,接受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

  五、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应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逐年有所提高,目前仍低于3%的县(区)应努力创造条件,使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费应达到或者高于卫生事业费的10%。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范围包括卫生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公共卫生事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发展建设支出等。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在实施监督执法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卫生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血站(血库)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医医院和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在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市有关部门视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公共医疗救助金,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因承担各种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无支付渠道的医药费用,对无支付能力及无主病人实行人道主义救助所发生的医疗欠费等。
  未经收费权限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六、加快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药品流通领域,构筑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医药流通新格局。要积极吸引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的社会资金投向药品流通领域。鼓励法人、自然人以参股、转让、购买、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药品流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在企业内部实行管理层控股的企业产权结构改革;鼓励药品流通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多种方式的联合和产权重组,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集中度和竞争力。
  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封锁,取消歧视性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引进外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采用直销等形式进入药品流通市场;积极发展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按照'合理布局'和'惟条件不惟成分'的市场准入原则,加强药品零售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现'统一品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偏远山区药品零售网点建设,方便农村居民购药。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形成'大医药、大流通'的药品市场,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加快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理顺和健全药品监管体制。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严格药品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加大抽验力度,及时防范和纠正药品流通市场上存在的质量问题。农业、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兽药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兽药流通秩序。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要在2003年底前通过GMP和GSP国家认证,零售药店争取在2004年底前多数通过GSP认证。全面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通过颁发《准销证》等管理办法,规范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行为。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八、调整优化卫生资源
  认真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打破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着重对现有卫生机构中的不合理布局、规模、功能进行结构性调整,逐步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功能互补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县(市)除建设好一至二家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外,一般不设专科医院,已有机构要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化。对业务量严重不足,利用效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逐步向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等转化,或通过收购、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加大对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农村同一集镇区域内的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撤并工作,毗邻城关或中心卫生院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压缩医疗功能,主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调整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功能,减少功能雷同和设备重复购置。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充卫生资源。要结合城市的规划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及其它医疗卫生事业,原则上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选择少数符合相关条件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选择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法人、自然人以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改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建立和健全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002年上半年要基本完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整合组建工作。

  九、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凡区域内的各部门、各行业、个体行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和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应全部纳入规划范围,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事分开,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应用技术、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行业准入制度,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工商、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药广告管理,依法清理整顿虚假医药广告。各种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内容刊发医药广告。

  十、切实加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领导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力争在二、三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