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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 1995-07-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决定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密切四川台湾经济合作关系,促进四川的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告:
  一、要大力宣传制定和颁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执行第一部涉台法规的自觉性。
  为了进一步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川是全国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一个省,近年来对台经济工作发展较快,台资企业已有1000多家,台商投资总额在全国居第10位,在内陆省区居首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台湾经济合作和促进四川经济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和涉台部门、经济工作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要向台胞、台属、社会各界和台、港、澳以及海外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实施办法》的效力,创造我省吸引台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省计委、外经贸委、经委等综合部门要做好吸引台资项目的规划统筹和引导工作,协调安排好台资企业所需水、电、气、通讯等方面的配套工作;铁路、民航、交通、邮电等部门要做好台资项目的运输安排,认真落实台胞投资者待遇;省对外经贸合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台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及管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台资企业纠纷调解和台商投诉工作,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台办要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省和各市、地、州台办要认真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省台办要制定统一的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乘坐车、船、飞机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点、安装私用电话等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同等对待的规定,以及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小汽车驾驶证,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可以在四川省内驾驶小型汽车等优惠政策。各级教委要妥善解决好台湾投资者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检查督促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害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要坚决查处。各级政府和涉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台资企业调查研究,定期检查《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书面报告省人大、省政府,并抄送省台办。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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