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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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