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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4 生效日期: 1996-05-04
发布部门: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五、县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组成由用人单位代表、从业人员代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遵循当事人自愿申请原则,调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 
  六、对故意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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