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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加强环境执法,实现全市环境保护'十五'规划,推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开发区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有利于产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二、所有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交,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由有甲、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行区域内排污总量控制的原则;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与产品;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配套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各企业污水达到规定的进管标准后,才能进入集中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统一排放;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区内企业的水污染物要处理达标,才能排放。所有外排废气污染源要按规定设置标准的废气污染物采样孔,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垃圾要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法人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自觉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六、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现已建成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分类整顿,对污染重、治理成本高、经济效益差或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予以关停。

  七、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由环保部门派人常驻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负责其日常的环境管理或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仍由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负责。

  八、违反国家环境法规及上述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当事人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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