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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告知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法[2001]16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规范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告知事项”
   1、 如你单位或个人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有争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 认为税务机关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
   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
   1、 如你单位或个人对本《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
   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本《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认为税务机关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
   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时,也必须告知相关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权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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