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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6 生效日期: 1993-03-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发[199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中保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安泰保险发展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总公司及一些分公司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兴办了附属企业。为了加强对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总公司财会部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总公司财会部反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 
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兴办的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达到安全、有效地运用资金,扩大收益,增强人保整体实力的目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并依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人保多种经营方针兴办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附属企业。 
  第三条 总公司财会部应加强对各类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我们所说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对资本金和资本金增值的管理,不是对企业的管理,更不是窒息企业的活力。 
  第四条 凡属总公司投资或合资兴办的附属的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注册,确定企业章程和财务核算体制后,方可向总公司取得资本金。并将上述文件报总公司财会部备案。 
  第五条 各类附属企业在确定企业章程时,其中涉及财务问题,须预先听取总公司财会部意见,使其符合财务管理原则。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总公司对各控股附属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非控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七条 各附属企业制订的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费用计划,利润计划,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财务决策,经审定后应报总公司财会部备案。 
  各附属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参照同行业水平,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制定出比较合理先进而又切实可行的业务规模和利润目标。 
  对附属企业的利润目标、费用率、职工奖金福利待遇,在其创建初期,可与总公司财会部每年商定一次。待其业务发展初具规模和经营管理走上正轨之后,可以核定基数和增长比例,一定几年不变。也可采用承包经营、超收奖励等多种灵活经营方式,使附属企业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并在利益关系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八条 各附属企业应向总公司财会部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并附必要的说明。 
  对年度决算的收益清算,合资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应按一股一票,一票一权一利的原则,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 
  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其余利润应全部解缴总公司。 
  各附属企业的收益清算,应在决算年度的次年一季度以前与总公司财会部结清。 
  第九条 各附属企业凡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资本金到位者,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各项费用开支和职工奖金福利方面(职工宿舍除外)与总公司脱钩。 
  各附属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职工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充分利用分配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按照用国有资产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的原则,各附属企业在筹建期间向总公司借用的周转金,应签订协议,按期归还。 
  各附属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总公司应对附属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资本金利润率,费用率等。对取得优异经营成果的附属企业,总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分公司对所属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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