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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综合执法筹备办公室提出的《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4日
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杭州市综合执法筹备办公室 2001年5月5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浙府法发(20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要求,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度,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职责权限
  (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定名,下同)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各区分别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一次划转,交接工作可随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健全逐步到位,具体实施步骤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在交接工作之前,凡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由有关部门负责行使。
  (三)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按照“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划分如下: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行使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2)行使对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指挥、协调、检查、监督;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查处。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养犬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人跨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燃气、公交、供(节)水、供热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行使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7)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违法养犬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法人跨区违法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辖区内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公交、供(节)水、供热等违法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设直属大队;各区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派驻街道(乡镇)。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支队)为正局级,市局内设处(室)和直属大队为正处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大队)为正处级,区局内设科(室)、中队为正科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由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定编1600名,其中行政编制150名,事业编制1450名。
  1、行政编制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50名。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共100名。其中,上城区18名,下城区16名,江干区17名,拱墅区17名,西湖区22名,滨江区10名。
  2、事业编制核定:市、区1450名事业编制按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市支队为218名(包括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5名),区大队为1232名。各区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人员配置数量,由市人事编制部门按计划核定。
  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市城市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涉及城市管理的城市建设、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各城区以及开发区(度假区)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协调和处理城市管理的工作关系和矛盾。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后任免;执法业务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街道(乡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建立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有关审批许可项目事项、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备案。
  (四)建立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立案,可通过委托形式,听取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或技术机关意见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并责令当事人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补办相关手续;需赔偿损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意见后,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当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五)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制度。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该行政执法机关,督促其进行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五、人员录用和队伍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人员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通过考试、考核,从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和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报考者中择优录用。为保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发挥原城市管理监察力量的作用,适当放宽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录用条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人员录用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放宽5岁。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一般放宽到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内部建立聘用制和末位告诫、淘汰制。严格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执法人员每2年轮岗一次。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检查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查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
  六、人员分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机关所属监察执法队伍中经各级政府人事编制部门认可的原工作人员(不包括街道、乡镇城管队员)未被聘用者,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原专职监察执法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分流到企业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三)鼓励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原专职监察执法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按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辞职前的工作年限(包括分流去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前工作年限)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街道(乡镇)城管队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内的,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也可就地转为城管行政执法协管员,待合同期满(最迟不超过2003年6月30日)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六)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尽可能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问题,使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七、经费管理和资产转移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原经费列支渠道,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承担。
  (二)为了加强市对区的宏观调控,在保证经费定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各区须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经费的落实保障情况书面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取得的罚没款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原则,分别上交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四)鉴于今年市属单位预算已经下达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市局执法机构经费能够及时到位,对市属执法机构的经费采取财政核定预算,经费归并划转的办法予以落实。即:对已单独下达预算的原独立执法单位,其经费首先全部归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与行政事业单位一并核算的非独立执法机构,对其在单位下达的预算进行分类划转,其中: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中的一般公用经费按实际录用人数的原预算下达标准进行划转;公用经费中的车辆燃修费按资产转移的车辆数进行计算划转;公用经费中的经常性业务费按原单位的人员比例进行划转;专项经费中明确属于执法业务的单列经费全部予以划转,其他专项经费则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后再予以划转。原市属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安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市、区各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巡特警、派出所等单位,一旦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的报警时,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城管综合执法队员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案件,应按涉嫌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特别是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正式组建并履行职责的初期,市、区各公安机关应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与配合,包括派出必要的警力现场维护,保障城管执法活动。此外,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如组织全市性的或区域性的集中整治、专项整顿等,经市、区两级城市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联系,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决定调派警力予以配合,或由两家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执法保障措施。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加强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将有关案件的查处结果适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定期征求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法院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依照《行政诉讼》的有关管辖规定,依法受理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申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对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三)建立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应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经相关部门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各级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实施方案不包括萧山、余杭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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