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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2日
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乡镇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理顺关系,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加强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完善乡镇功能;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善乡镇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精简党政机构,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事业单位,重点是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到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加强管理和协调工作,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与事权范围,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区、县(市)政府要调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实行乡镇与区、县(市)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要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要加强监督。
  (三)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要综合设置,人员编制精简任务要确保完成,领导职数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撤并乡镇。
  (四)坚决清退各类临时人员。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包括已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任务的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辞退。今后,乡镇不得随意聘用各类临时人员。
  三、机构调整和精简编制
  (一)机构调整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精干高效地调整乡镇党政机构。根据乡镇的职责任务和发展需要,一般乡镇设置5个职能机构,可规范设置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财政统计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规模小、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机构设置可以更加精简;少数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中心镇,机构设置允许适当放宽。
  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他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
  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人民武装部和群众团体。
  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其内设机构可参照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
  乡镇与村之间不设管理层次。
  (二)精简编制和领导职数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各区、县(市)乡镇行政编制在1998年年底基数上按照23%的比例进行精简。各乡镇具体精简比例由区、县(市)确定。
  乡镇党委委员原则上设5至7名,对地域范围比较大,党员及人口数比较多的乡镇,可设党委委员9名。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其中,1名兼任乡镇长、1名兼任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配备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至4名;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名。乡镇各内设机构一般配备1名中层领导职数。乡镇党政领导提倡交叉任职,可兼任乡镇内设工作机构的领导职务,不设乡镇长助理。
  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各区、县(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适应农村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调整乡镇“站、所”设置,实行政事分开,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基本要求是:区、县(市)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和人员,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实行乡镇与区、县(市)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要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文化等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走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站、所”予以撤销。
  (一)综合设置农业服务机构。农机、农技、畜牧兽医、林业、水产、农经、水利等“站、所”,合并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原经费渠道不变,由乡镇政府管理。
  (二)综合设置文化服务机构,由乡镇政府管理。
  (三)综合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将村镇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规划、房产管理等合并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乡镇政府管理。
  (四)将乡镇企业服务站与劳动管理站合并组建劳动管理与企业服务中心,由乡镇政府管理。
  (五)有条件的乡镇,可将计划生育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保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牌子,做到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合并后,业务上继续接受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的领导。
  (六)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适当合并现有农村中小学校,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并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精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乡镇中小学校的合并调整及人员精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事业单位调整后,原“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乡镇政府承担。通过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转变,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和自身发展能力,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与财政供养能力相适应,事业单位编制精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五、人员分流
  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三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按照“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的基本要求,各区、县(市)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要按照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的有关人员分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分流有秩序、有计划、多渠道、多途径地进行。
  六、改革要求
  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实施工作。
  (一)要以正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推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思想动员和政治保障,提高乡镇干部对机构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工作。同时,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相结合,以税费改革推动机构改革,以机构改革保证税费改革的进行。
  (二)要与调整撤并乡镇行政区划相结合。目前,我市部分乡镇规模偏小,数量偏多,布局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造成乡镇机构庞大和人员臃肿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从推动我市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出发,科学规划,适当调整合并乡镇行政区划及村民委员会建制,建立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小城镇体系,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抓住调整撤并乡镇的有利时机,优化调整乡镇机构和人员,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发展。
  (三)要严明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不得用是否设机构、配编制作为评定工作的标准。各区、县(市)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严明政治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产管理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做到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财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四)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乡镇党政机构选拔招聘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乡镇事业单位用人要择优聘用,实行严格的聘任制,确保人员素质。乡镇要通过精简人员和领导职数,实行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五)乡镇机构改革由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需报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杭州市市县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市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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