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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日
为加快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直机关资金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着规范、简便、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单位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局级事业单位。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资金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包括中央、省有关部门通过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二是预算外资金;三是其他收入。各单位的基建、城建、技改等项目经费及特费、专用基金暂不纳入集中结算。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步骤:在部分单位已试点的基础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资金结算的单位,于2001年6月、7月分批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7月1日起所有单位按统一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核算,并同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电子联网,集中监控。

  二、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运作方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设立宁波市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基本运作方式为:银行单一帐户,资金集中收付,统一办理结算,核算网络监管。
  (一)银行单一账户。就是指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工会、学(协)会、食堂、党团经费账户除外;运作初期暂保留基建、城建、技改等项目资金及特费、专用基金帐户),由单位根据银行账户注销有关规定,在纳入核算中心办理结算的一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其存款余额全部转入核算中心;对其所属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银行帐户暂时保留;对个别下属单位较多、业务量较大的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审定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转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中心资金的划入和对下属单位资金的拨付。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后,由核算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为便于核算中心数据传输、分户结算,核算中心为单位设立识别编码。
  (二)资金集中收付。收入方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种已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直接解缴同级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同级国库,取得的各种预算外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直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各单位按规定上缴上一级或补助下一级的款项,由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直达上一级或下一级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均须缴入核算中心账户。支出方面:财政部门对实行改革单位的所有资金拨款,必须拨到核算中心帐户结算支付。
  (三)统一办理结算。为加强单位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须建立单位财务审批、资金领报专人负责制。单位应指定财务审批人和经办人,并要求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财务审批等人签名、盖章的印鉴卡报送核算中心备案(格式见附件一)。单位的有关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以及经费的拨入、付出、往来代收代付等,均由单位指定的财务经办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核算中心办理。
  (四)核算网络监管。为规范单位核算行为,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实行财务数据共享,在核算中心建立数据库和平台,与单位实行电子联网。各单位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会计核算过程(包括凭证编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由单位会计人员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到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监控。
  核算中心资金结算采取柜台式服务,通过核算中心或核算中心设置的结算网点开展对外受理结报,并由核算中心开户银行在财政服务大厅或网点设立专柜,代理现金、转帐、汇兑、托收、托付等出纳业务。

  三、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具体业务操作办法
  (一)财政经费申领程序
  1、统发工资。根据《宁波市市级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规定,月末,按照市人事局报送的分单位编制工资发放数据,由核算中心分送财政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指标审核。次月5日前,核算中心根据财政有关业务处室汇总送交的按单位分科目《统发工资拨款通知单》和人事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后,将当月市人事局报送的发放工资数据库文档和工资发放明细表传递给代发银行,同时开出转帐支票,将应发工资额拨付到代发银行,对于实行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单位的代扣经费(如:工会费、公积金、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参照市财政局财预[2000]650号、市财政局财预[2001]192号文件执行。
  2、月度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每月下旬,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预算,向财政业务处室提出下月《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包含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转拨经费。格式见附件二),经审核签章后由有关财政业务处室统一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年初预算指标未下达前,参照上年指标进行管理),预算总会计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后,应及时将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核算中心记账联和单位存查联)送交核算中心便于记账。
  3、临时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单位临时用款需另行填写《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拨款申请,经业务处室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月度经费申领)。
  4、下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主管预算单位实行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后,其下属单位原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费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转拨。月度经费由主管预算单位在每月末提出下月下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计划交财政有关处室审核、拨付后由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划入下属单位帐户或主管部门转拨户;临时经费申领,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经有关处室审核、划拨后由核算中心予以转拨。
  5、预算外资金申领。用于机关本级预算外资金的,需向财政业务处室提出《财政资金使用计划》,经业务处室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外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预算外总会计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后,应及时将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核算中心记账联和单位存查联)送交核算中心便于记账;机关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申领,在机构改革前,仍按现行操作办法。
  6、暂存性资金申领。暂存性资金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社会保障资金、住房资金、职教经费、单位暂扣款等)。单位申领时,需填开《资金请拨单》(格式见附件三),向财政业务处室提出拨款申请,经业务处室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外)总会计及社保财政专户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月度经费申领)。
  7、政府采购资金申领和使用暂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单位经费支拨时,由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财务负责人的有关审批凭证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单位累计领报的额度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如超预算,核算中心将无条件拒付。核算中心会计按有效凭证分单位及时入帐。
  (二)支票领用规定
  为加强支票管理,核算中心所需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票据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并由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使用量到核算中心领用票据,并办理签收手续。单位使用时需将《会计核算中心票据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和填写好的支票,经单位财务审批人批准后,送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盖章后交单位财务经办人。对具体金额无法确定的给予领用限额支票。
  (三)现金管理规定
  为严格现金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对单位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根据二至三天内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具体领用方法同支票领用规定,《会计核算中心备用金(提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五)。单位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网络管理规定
  实行电子联网后,为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及时,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设置的会计科目、预算科目及科目编号进行账务处理,有关科目设置不能任意变更或添减,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核算科目,需将有关内容抄告核算中心,并由核算中心统一设定备案;对用于发放个人收入的资金,需在有关记帐凭证中说明发放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同时,为便于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查询和监管,原则上要求单位每星期至少一次将已登账的数据通过政府网传输到核算中心数据库;尚未纳入政府网的单位,则通过电话拨号上网将数据传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根据需要对各单位会计数据进行管理和汇总,并按照职责分工把单位数据拆分到财政有关处室。实行电子网络管理后,有关领导和单位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网络及时查询财务收支情况。
  (五)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后,往来款项及其他收入由单位在进帐单备注栏注明单位识别码和有关内容后,直接到核算中心开户行办理。
  甬财政预[2001]7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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