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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9 生效日期: 1991-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991]建总明电9号
 
 
(1991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和信用社不准受理无理拒付或擅自拒付退票。凡符合条件确实需要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 
  二、各地银行和信用社对资金不足需延期付款的,只要单位帐上有款,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和按照收到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办理扣款,各行不得自立土政策,搞“先本行后他行、先本地后异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扣收滞纳金,划给收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少扣或不扣滞纳。 
  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结算纪律。对银行和信用社不执行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拖延付款的,要替付款单位承担滞纳金;对不扣或少扣滞纳金的,除立即补扣外,要对负有责任的银行和信用社按照结算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并对有关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和行长(主任)各扣发一个月内的奖金。对不听批评、警告,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要停发三至六个月内的奖金,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对银行和信用社的罚款,在利润留成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通知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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