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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委印发《四川省科技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20 生效日期: 1984-04-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科委:
  根据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归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省科委《关于归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的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四川省科技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省科委外事处联系解决。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科技外事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对外科技交流和合作是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和《关于对资本主义国家技术交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科技外事工作会议精神,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我省科技外事工作,努力开创科技外事工作新局面,特制定《四川省科技外事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科技外事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密切注意世界科技发展新趋势,抓紧机会,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开展有利于实现技术进步总目标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方针
  (二)我国对外科技交流工作的方针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从国内外实际情况出发,讲求实效,认真学习各国对我国适用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经验,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活动,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技术服务;注意配合我国的外交工作,促进我国同各国科学技术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的进步服务。
  (三)我省对外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我省发展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实际需要与现实条件出发,积极、深入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并着重围绕以下重点进行工作;
  ①对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科学技术;
  ②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点科研项目;
  ③我省消费品生产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
  ④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上迫切需要的科学技术;
  ⑤与各单位科研、生产发展、技术引进有关的重大科研课题和关键技术。

  三、管理范围
  (四)我省对外科技交流工作,由省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①邀请国外科技专家、学者来我省进行科学技术考察、访问、讲学、共同研究、指导工作、技术座谈;
  ②科研、生产部门聘请国外科技专家来我省工作,或担任我省科研、生产部门科技顾问;
  ③省属单位在我省召开国际性的科学技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会;科学技术陈列会、研讨会、交流会;
  ④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进行科技考察、访问、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参观科技展览会;
  ⑤省内向国外派出属于科学技术方面的访问学者、进修、实习人员和讲学人员;
  ⑥出席国际科学会议;
  ⑦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
  ⑧我省同国外签订科技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及其出国和邀请、接待事宜;
  ⑨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咨询。

  四、制定计划
  (五)地方对外科技交流以“请进来”为主,要“量力而行”。对出国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从严掌握。专业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五人;综合性考察,尽量不派或少派;参加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一般不超过三人;出国人员要精干;出国考察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专业考察不超过三周,不要连访几个国家。
  (六)省级各厅局和地、州、市科委,在每年九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科学技术交流计划项目报送省科委,省科委审核综合平衡后在十月底前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或上报国家科委审批,三月底前报下半年补充计划,逾期不予办理。对临时增加的急需项目,应从严掌握,按规定程序报批。临时派出项目,一般应在出国前三个月申报。
  (七)编制计划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落实渠道,事先可与对方联系,就交流项目、方式、人数、对象、时间、日程及费用负担等进行磋商。邀请项目应有对方同意来华的函件;派出项目应取得对方的邀请函电。
  (八)邀请或派出单位编报计划,应分别填写《接待来华项目申请卡片》、《派出项目申请卡片》、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一式四份。申请卡片要逐项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和对方姓名、单位应中外文对照填写,字迹要整齐清晰。
  (九)已批准的项目,如人数、地点、期限、国别等有变动,仍需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如因故推迟到下一年度实施,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编报计划。

  五、报批程序
  (十)对外科技交流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如下:
  ①邀请外国科技专家来川和派遣科技人员出国,由邀请或派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卡片;
  ②由邀请或派出单位分别送省级主管厅局和地、州、市科委初审;
  ③经省级主管厅局和地、州、市科委审查同意后,填写《科技交流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上邀请或派出单位的项目申请卡片,送省科委审查平衡;
  ④由省科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科委审批;
  ⑤邀请项目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邀请单位向对方发出邀请函电;
  ⑥各地区、各部门邀请外国科技人员来川考察、访问、讲学、技术咨询,合作研究或设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项目,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人员来川的接待计划,送省科委和省外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⑦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派出单位提出出国人员名单,填报《出国人员政审表》进行按干部管理范围政审,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出国团组长,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分管部门审批,不属于省委管理的县团级以下干部,分别报地、州、市委或省级委、办、厅、局党组审批。由省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政审批件。
  出国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和对方的邀请信,到省外事办公室领取《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十一)各单位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涉及对外方针、政策和重要涉外事项、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应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与省外办磋商或会签请示上级审批。

  六、邀请讲学
  (十二)邀请国外专家是指应我书面或口头邀请来华讲学、指导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的学者和技术专家(包括来华旅游、探亲或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顺便进行科技交流的国外专家)。他们可以是学者、专家或高级技工;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近年退休,精力尚好,富有经验和学识的人员。重点是华侨和外籍华人,来华时间由几天到几个月,由我邀请单位负担在华一定的生活费用。对其中我特别需要的,可负担国际旅费。(一般应安排乘我国民航班机)
  (十三)根据我国的对外工作方针,从科研、教学及生产、建设的计划需要出发,我们邀请的方针是:目的明确,注意选择,讲求实效,积极争取,对国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则应重点争取。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关系,随意邀请。
  (十四)邀请国外科技专家,应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区分不同对象,通过合适的方式和途径,以便于我们接待和有利于对方获准假期及一些经费资助。
  ①通过民间、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渠道邀请。如通过民间渠道,可直接给所在单位或本人发出邀请;如通过政府渠道,一般应事先得到其政府的确认后,方可给本人发出邀请;如通过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渠道,可由邀请单位通过我有关组织提出。
  ②通过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顺便的机会进行邀请。利用国外华人专家来华旅游、探亲的机会进行讲学、交流活动等是一条既方便而又节约的渠道,应十分重视。
  (十五)按期内以短期邀请为主,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积极争取华人科技专家来华工作。邀请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真才实学、专业对口、态度友好、身体健康的学者、专家。
  (十六)接待工作:
  ①邀请来华工作的科技专家的政治、业务、生活接待,由邀请部门负责。
  ②邀请专家在华的生活待遇和礼遇按一九八三年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邀请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对来华旅游探亲或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顺便进行科技交流的国外专家,一般可提供在讲学交流期间的食、宿费用,还可根据其报告、交流内容对我参考价值的大小,以单位或科技人员名义适当赠送小型纪念品,一般不超过三十元,最多不超过五十元。
  ③充分发挥邀请科技专家的作用,用其所长,是负责接待单位应当注意的重要的一环。
  (十七)除接待计划外,应制订讲学方案,其内容包括:
  讲学的目的和要求,讲学的内容和时间,讨论和辅导的安排,配合讲学进行参观和实验的项目,座谈讨论的提纲、讲稿、资料的翻译印发、以及确定学术报告的主讲人,专家课程人员和参加听讲的对象、人数等。
  (十八)由本单位情报部门或指定专人查阅和提供有关邀请对象所在单位的概况,邀请对象的学历著作、学术成就、近期所从事的学术(技术)研究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这一项专业的现状、水平、动向和存在的问题等,充分做好业务上的准备工作。
  (十九)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外贸部(79)国科发外字35号、(79)贸促字07号文件规定,省科委和有关部门应共同研究选定技术座谈具体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座谈。
  (二十)根据技术座谈的建议,列入科研或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如需要从国外引进技术、样机、样品或关键设备,经省进出口领导部门批准后,通过贸易途径引进。

  七、出国考察
  (二十一)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一定专业和外语水平,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出国团、组负责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外事活动能力和经验。一、不派不懂专业或与专业无关的行政人员。对出国人选,应先经派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专业和外语水平,认为合格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审手续。
  (二十二)在调查和学习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出国考察方案。出国考察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国的目的和出访的方针,出国的路线和日程,考察的内容和方式,访问的单位和对象。及代表团、组的组成和分工,对每个成员都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具体的要求。考察的内容要专一,日程的安排要紧凑。出国考察方案要报省级主管厅、局审批,抄报省科委。并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我驻外领使馆。

  八、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
  (二十三)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必须按报批程序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议的名称、会议的地点、会议的发起者和主办组织,台湾是否该组织的成员,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及其他政治问题;会社的学术水平如何,几年举行一次,出席上两届会议的人数和发表论文的水平如何;说明出席会议的理由和必要性,出席会议的人数和专业,在国外停留的天数(包括专业性参观七至十天。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会议介绍资料、会议通知和邀请信。
  (二十四)选派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人员,除符合出国人员的一切条件外,还应当是与社会内容对口的专业科技骨干,具有会议规定的一种语言的听说能力。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向会议提出学术论文的作者,可优先考虑选派。
  (二十五)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应按会议规定的报名期限,提前决定人选,提交论文和办理报名手续。科技人员申请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经本单位报省级主管厅、局同意后,报送省科委;以我省学术团体名义出席会议,应先征求我省挂靠部门或全国有关学术组织的意见后,报送省科委办理报批手续。
  提交会议的论文,必须经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地、市级单位由本单位审批,县团级及县团以下单位报省级主管厅、局审批。未经省级主管厅、局审查同意的,个人不得私自将论文送往国外,籍以获得邀请。如论文涉及技术保密的,不得对外发表。重大发明、发现和创造,如需对外发表,要专题报送省科委或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十六)出席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前,应制定出席会议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会议的方针、任务,对会内会外学术活动的安排,拟进行专业性参观的单位和访问的对象,学术(技术)资料的收集,以及对会议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对策等。出席会议的活动方案应报省级主管厅、局审批,并抄报省科委。
  (二十七)出席会议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在会内会外开展学术活动,把了解有关学科(技术)的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同时,还应注意发现某一个方面确有专长的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主动地同他们接触,深入探讨一些学术问题,多收集一些学术资料,尽量扩大自己在学术上的收益。但是不宜主动地与南非、以色列、南朝鲜的科学家接触。
  (二十八)我省与国外相应单位在我省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会会议附带展览会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中央各部门在我省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九、出国学习、进修
  (二十九)选派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应以中青年科技骨干为主。同时,还应注意选择我科研、生产上急需,而对方又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的单位和专业。
  (三十)我科技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刻苦钻研、专心致志地学习,定期向本单位汇报。并注意了解在单位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学习对我有用的经验。学习结束后,应将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包括学习成绩表、导师评语、学术报告和论文等)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写出书面学习小结,送交本单位或上级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十、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
  (三十一)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应选择在国际上确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但是该组织必须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其总部机构不是设在南非、以色列、南朝鲜。
  (三十二)申请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应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该组织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方式,说明参加该组织的理由和必要性。申请时应规附上该组织的章程和入会申请信稿。
  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为个人会员的,经省级主管厅、局或地、州、市科委同意,送省科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以学术团体名义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为团体会员的,应经全国性的有关学术组织同意,由该学术组织的挂靠部门商中国科协,再由省科委呈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十三)我省参加国际科学技术组织的团体会员的会费,人民币由本单位外事经费解决;外汇,由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兑换。个人会员的会费,人民币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必要时由本单位资助;外汇,持省政府批件,由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兑换。

  十一、总结经验和应用推广
  (三十四)我省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在交流活动结合后,本单位领导和省科委应听取汇报;邀请和派出单位应认真做好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和技术(学术)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科技交流的概况、主要收获、经验、问题和建议。技术总结的内容应包括:了解到的技术内容和收获,对技术的评价及应用推广该项技术的建议等。工作总结应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国家科委;技术(学术)总结应送有关专业单位和省科委、省科技情报所及中国科技情报所,由省科技情报所或中国科技情报印发交流。
  (三十五)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应注意科技成果,做好消化、吸收和应用、推广。科技外事部门负责交流成果的学习、吸收;专业部门负责交流成果的应用、推广。科技外事部门与情报部门共同负责收集对外科技活动的技术总结和做好成果的报导、交流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每一项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总结和建议。对其中有价值的,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落实措施;重要的项目,应列入本单位科研、试制计划,组织实施。凡我省安排的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在每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中国科技情报所制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信息卡片》等卡片,每年年底,给省科委填报一次《对外科技交流成果汇报表》。
  (三十六)来访外宾赠送的和出国人员带回的书刊、资料等,应,印发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参阅。并应将目录、文摘、简介送交本单位情报部门或科研技术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编号、保管,编制书刊资料目录、文摘或简介送省科技情报所一份,以便为全省有关单位提供利用,交流活动中收集到的样品、样机等实物,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介绍、推广。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三十七)科技外事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遵照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纪律,做好外宾接待工作和组织对外科技交流活动。
  (三十八)在对外科技交流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基本的规章制度。
  1、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川和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应随时进行登记;
  2、年终应进行全年科技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科技交流情况统计;
  3、邀请和派出前一个月,应制定出科技交流计划(讲学活动方案、出国考察方案、出席会议的活动方案等);
  上列2.3.二项,均应报送省科委。
  (三十九)出国前,派出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外事部门应组织出国人员学习。主要内容包括:
  1.我国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
  2.当时国内外的大事及我国所持的态度和政策,掌握对外表态口径;
  3.出国注意事项,国外旅行常识和国际交往中的礼仪;
  4.出访国家和出访单位的情况;
  5.出国考察,应阅读国内各单位对有关专业的考察报告;出席国学术会议,应阅读该会议上一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熟悉有关情况。
  (四十)对外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165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包括:国家批准的发明,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我国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凡属于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不得让外宾参观照相。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外投寄论文、稿件,出国携带科学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通过内部途径获得的国外科学技术,应当严格限制在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对外宣传、展出、出售或邀请外宾参观。省属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向国外公布、转让、出售、援助和提供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应经省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批准。我省对外开放单位供外宾参观的科学技术项目,应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厅局或中央有关部委审定。
  (四十一)根据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81)国科发外字116号文件《关于国外科技专家来化工作的暂行规定》,我省邀请或派出项目所需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内开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内开支;行政机关,有事业费的在事业费内开支,没有事业费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内开支,没有事业费和外事费的,在行政费内开支。所需外汇,凭出国任务批件,在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兑换。
  外事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79)财国字436号文件《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和国务院外专局、国家科委、财政部(80)外专局字1556号文件《关于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接待和礼遇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邀请外国科技专家来华进行科技交流,其在华的食、宿、交通可由我执行,讲学时间长的,可发给生活费,但一般不支付国际旅费;聘请的外国科技专家,按聘请合约支付工资。
  (四十二)委托来华的外国专家在国外代购小型仪器、样品、试剂等科研用品,应通过省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应经省科委商省计经委同意后,转报国家科委批准,购买上述科研用品所需费用,由购买单位支付人民币,所需外汇,应经省计经委批准,从地方贸易外汇中解决。外国专家来化,因工作需要带进的仪器,由海关登记放行,工作完毕再携带出境。
  (四十三)中央各部委驻川的直属单位,在向各主管部委上报科技外事工作计划、情况、简报、总结等材料时,请抄送省科委一份;并请在年终给省科委填送一份《全年对外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表》。在我省开展的重大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如召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举办科技展览会、邀请国外科技专家进行资源考察、与国外相应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等事项,应送省科委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四)本暂行规定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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