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3 生效日期: 1980-09-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专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制定的第一个重要法规。各地要认真宣传、贯彻这个条例,积极做好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 各地凡需报批革命烈士的,必须按《条例》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执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烈士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市辖区)、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上报(中央、省属厂矿企事业单位在当地牺牲的人员报批烈士手续亦同)。凡报民政部批准烈士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上报。在上报烈士材料中,一定要把牺牲事迹核实清楚,并附上《革命烈士简明登记表》。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烈士的承办机关,对于经审查不符合称烈士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答复。
二、 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的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力量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部署,要求各县在一九八一年年底以前完成比项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可对烈士的遗物、遗像和烈士生前所写的文章、书信、诗歌、日记、笔记及其他手迹等,有计划地收集起来,妥为保管。待烈士英名录编好后,一起展出。
三、 各地宣传、文化、文艺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的革命精神,从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革命烈士为榜样,更好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一九八O年九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