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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1-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粤交运[2006]877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省交通厅对《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粤交运函(2003)421号)进行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评分标准及说明》,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广东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和招标项目的确定。
  (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
  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
  (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件:
  (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和配客点;
  (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车辆实载率;
  (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
  4、公示期间,同时接受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收到相关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5、对公示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或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
  6、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协调听证后决定新增的班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目的地省运管部门的意见。对目的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增,且同一线路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班线,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不足3个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者。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经营权的招标人。
  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则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省际经营权的共同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在广东省性媒体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标的;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项目可以是一条线路,也可以是两条及以上线路的组合);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四)投标和开标的地点、日期、时间;
  (五)评标标准与定标原则;
  (六)考核与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
  (七)合同文本;
  (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和含有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与相关省联合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相关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


    第二十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招标人将按照筹建经营实体各方中经营资格或企业等级较低的经营者确定其经营资格和企业等级。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中标班线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符合中标线路许可条件的,中标线路的经营权属于该公司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注册地不在招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一类班线经营资格。该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或授权其在中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或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责及以上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三)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曾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的。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并同时告知其它投标人,但不得向其他投标人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通知、答复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通知、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未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电子信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封装,并分别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商务文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商务文件或投标书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商务文件(投标书)、未报名企业编制的商务文件或未被通知制作投标书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截止提交商务文件的同一时间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2、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材料的;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提交商务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由招标人将标前分的初评结果和投标人申报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公示,并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不合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标前分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同一招标项目超过6个投标人时,技术审查小组根据确定的标前分,推荐前6名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投标。
  招标人应根据技术审查小组的推荐,确定参加下一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并发出制作投标书的通知。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
  招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但不合格投标人的、被撤回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连同未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正本不予拆封,其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开标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确认的;
  2、投标书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商务文件正本或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4、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的;5、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与相关省进行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组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1、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科级(包括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2、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含城市公交企业)中具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三个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在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作或在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中担任领导层工作,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4、高等院校和有关中介组织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职称达到中级及以上的交通运输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
  5、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投标人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三)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评分;
  (五)投标人得分均低于评分标准总分60%时,应否决该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
  (六)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是真实有效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评委质询;
  (三)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四)评定和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五)将招标人代表核实、确认后的标前分和评标分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合计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六)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公证部门公证、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报告;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应当场宣读评委评标结果;如各方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整个评标过程无异议,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否则应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并报交通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落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有关手续。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擅自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招标工作结束15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替补中标人资格自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正本一份,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替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的正本各一份;其余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自行领回,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人将予以销毁。
第六章 履约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妥营运手续。
  中标人可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自有营运客车应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并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它经营者。


    第五十条 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中标人的其它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年度考核和抽查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做出限期整改、收回经营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日内收回中标人经营权,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未能根据筹建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或控股方未将经营权授权给该公司的;
  (三)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经营权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五)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经营权的。
  违反本条第(一)、(三)项的,同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
  替补中标人获得经营权的,其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在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实际投入满1年后申请终止经营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终止经营权后,中标人应立即交回标志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予以退还。收回的经营权可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替补中标人经营的,其经营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给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招投标法》进行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


    第五十七条 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际、县内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交通厅。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9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停止实施。

附件2:评分标准及说明
  招标采用双百分制。其中标前分与评委评标分基本分各为100分。评标总分按标前分40%、评标分60%的比例合计。
  一、标前分
  标前分包括基本分项目和加分扣分项目,由招标人组织的技术审查小组依据由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报,经省厅汇总并公示后的数据(省厅将在每年年初进行有关数据的公示,企业可在每次招投标活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投标活动标前分评分工作开始后,将不再受理对公示数据提出的异议),以及投标人所提交的商务文件进行评价打分而得。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人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和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成绩,经营行为违章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见表一)。标前分初评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开,有关数据进行公示,标前分确定后将不再作改动。对超过6个投标人的招标项目,技术审查小组将按照标前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6名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的投标。招标人根据技术审查小组的推荐,确定参加下一阶段评标的投标人,并发出制作投标书的通知。
  二、评标分
  评标分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评价打分而得,如招标项目为两条及以上线路组合的,则分别确定每条线路的评标分后,取该招标项目所有线路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人竞投的具体线路的可行性分析、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评分标准见表二)。
  三、有关名词解释
  1、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在地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并查明属实,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
  2、性质特别严重服务质量事件: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并查明属实,或被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的服务质量问题。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一2人,或重伤3一10人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5、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6、企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本公司的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子公司的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蛬???????往??P>
  7、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蛢????蛯??P>
  8、事故责任系数:全责事故责任系数为1、主责事故责任系数为0.75、同责事故责任系数为0.5、次责事故责任系数为0.25、无责事故责任系数为0。
 9、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本公司自有公路运输客车数+∑(子公司自有公路运输客车数??蛬???????往??P>
  具体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企业按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纳入统计的在册的自有营运客车数。
  10、公路运输客车: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的车辆。其统计范围与资质等级评定时核定的公路运输客车范围一致。
  11、企业单车违章率=企业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
 12、企业违章次数=本公司的违章次数+∑(子公司的违章次数??蛬???????往??P>
  13、基本服务质量要求:是指道路班车客运应提供的基本服务和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准班、正点率≥98%;
 (2)发车时,向旅客介绍班车运行起讫站点、途经线路,防止错乘。中途停歇点休息时,注意清点旅客人数,防止漏乘;
 (3)班车上常备报纸、班车起讫站场的班车时刻表和班车起讫地的城市交通图;
 (4)配备小药箱,提供几种常用或急救外伤药品服务;
 (5)为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服务;
 (6)在班车上设置旅客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旅客投诉;
 (7)班车运行时间超过3小时的,必须合理设置班车中途停歇点,为旅客提供中途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3小时的直达客运班车还必须在车辆上配备卫生间;
 (8)班车运行途中,不载客加油;
 (9)车厢内外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班车到达终点站后车厢内必须清扫一次,班车车身每天必须清洗一次;
 (10)每个客位配备一次性使用的卫生袋;
 (11)带卫生间的班车要保持卫生间清洁无异味,班车运行途中乘务员必须每15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间;
 (12)每个座椅必须配备便于拆洗更换的座套,定期更换,保持洁净。卧铺客车的被褥必须定期更换,保持干净、整洁;
 (13)直达班车必须配备空调。客车在营运过程中,应开启空调装置,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温度不超过26摄氏度;
 (14)在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时期,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专门消毒;
 (15)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及时报案和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16)对旅客投诉处理率达100%。
  注:附表一、二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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