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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71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局级建制,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
  一、主要职能
  (一)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统筹医疗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
  (十)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中心内设11个处室:综合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征收处、基金运营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均按副处级建制。
  (一)综合处。
  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协调中心工作;负责会议会务以及文电、信息、保密、文书及业务档案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中心经费开支的预算和审核;负责中心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员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交流、回避、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考试、录用、培训教育、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以及劳动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信息统计;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各项基金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审核收付台帐并收取和偿付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负责核算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开支;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上解、下拨工作;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财务工作。
  (四)征收处。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的审核、参保单位建档和个人帐户建帐工作;负责征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征收拒缴、漏缴、迟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负责参保单位及参保员工的信息录入、台帐建立、社保证制发等工作,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员工提供参保信息;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接;负责处理参保员工社会保险金的退转和住房公积金的退保;负责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协调派出机构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五)基金运营处。
  负责社保基金资产的管理,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地方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负责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社保基金投资遗留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
  (六)养老保险处。
  负责审核参保企业职工退(离)休手续;负责核定参保员工退(离)休待遇、一次性生活费并建立支付台帐;负责审核在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和退(离)休人员死亡的待遇,并建立支付台帐;负责建立参保退(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拨付台帐;负责参保退(离)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负责退(离)休人员和农村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定;负责退(离)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失业保险处。
  负责失业救济金给付资格的核定和支付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的失业保险工作。
  (八)工伤保险处。
  负责市属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员工工伤认定;负责市属企业参保员工因工伤、残、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负责核定支付参保员工工伤后在约定医疗机构医治的工伤费用;负责全市参保员工因工伤致全残和因工伤死亡后供养亲属生活费的发放和跟踪服务;负责对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奖励金的发放;负责确定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负责工伤致残参保员工的配置康复器具费用及康复展能、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核定、支付。
  (九)医疗保险处。
  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核定偿付;负责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大型设备门诊检查治疗、零星医疗费现金及超年度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手续;承办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
  负责统筹医疗参加单位和人员的资格核准及建档工作;负责办理新增、更改、补办、注销统筹医疗证件及证件的发放工作;负责统筹医疗费用的征收、结算;负责办理统筹医疗人员的特殊检查、治疗、外地转诊及现金报销工作;负责支付约定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费用的核定。
  (十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
  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核定和建档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征收和各项基金的转退及住房公积金退保工作;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和支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台帐的建立;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的核准和发放台帐的建立;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三、派出机构
  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6个分局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管理处,为中心的派出机构,均按正处级建制;管理体制、内设机构维持不变。
  原宝安、龙岗分局20个社会保险管理站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管理站,为管理处派出的基层服务机构(正科级)。

  四、人员编制
  核定中心总编制131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15名,雇员编制16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1名,档案管理岗位雇员编制1名,工勤雇员编制14名);中心领导职数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0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行政事务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划转112名,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划转3名(事业编制转为行政事务编制);工勤雇员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附属编制划转;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划转;档案管理岗位雇员编制为新核定编制。
  核定各管理处总编制226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202名,雇员编制24名(每个管理处各4名,其中,档案管理雇员编制1名,工勤雇员编制3名);管理处领导职数共20名(特区内管理处领导职数各3名;特区外管理处领导职数各4名)。编制来源:新增档案管理雇员编制6名,其他由原分局整体划转。
  核定宝安、龙岗两管理处下设管理站事业编制总数230名(含25名工勤雇员编制),由原管理站整体划转,其中,宝安管理处10个管理站配备事业编制120名(含13名工勤雇员编制),龙岗管理处10个管理站配备事业编制110名(含12名工勤雇员编制),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立并更名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按副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劳动能力状况的评定;受理工伤重新鉴定、旧伤复发鉴定和医疗终结鉴定;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疾病鉴定工作;指导医院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核定行政事务编制5名(原市社保局划转),其中,办领导职数2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二)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属事业单位,其它事项维持不变。
  (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信息中心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部,按副处级待遇。核定事业编制25名(原信息中心划转),其中部领导职数3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四)撤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3名事业编制(转为行政事务编制)和14名附属编制(转为工勤雇员编制)划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余8名附属编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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