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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持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立即停止收购公用设施废旧金属材料,进行自查清理,在本通告发布的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清理结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照或超经营范围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

  二、禁止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
  (二)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供电(包括线路铁塔塔材、导地线、杆塔拉线、电缆、变压器等及附属设施)、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三)向无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四)向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售卖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三、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涉及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时,必须如实登记向其售卖的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以备查验,并按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登记资料。
  凡售卖以上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须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人售卖或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行为,或向无照从事废旧材料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的企业、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须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扣置可疑物品、赃物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下列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盗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的;
  2.收购或窝藏偷盗得来的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3.从事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收购经营的企业、收购站点,不按规定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物品的详细资料及未按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登记资料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
  (二)凡有非法收购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企业、收购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
  (三)个人流动销售公用设施废旧材料和非法占用公共场所
  摆摊设点收购、堆放废旧材料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非法盗卖和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但能遵守本通告示规定,主动自查自纠整改,或主动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可予以从宽处理。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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