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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 2004-05-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6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2004.04.21.财税[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航科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比2002年多交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计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中央财政返还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
三、所得税返还资金专项用于“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的政策性和社会性支出。“中航第二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并制定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上报财政部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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