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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自2004年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征收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职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三、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 。
  (一)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应缴款单位的数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统一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二)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名册等资料按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送镇区残疾人联合会初审后汇总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地方税务部门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足额征收。
  (四)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

  四、征收管理。
  (一)由财政部门统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在每月终了10天内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地方税务部门对列入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稽查范围,对逾期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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