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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在莞经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东莞市建设局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东建[2004]41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施工企业:
  为着建设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业企业在莞经营活动,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市外建筑业企业(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到本市开展建筑活动,应按规定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到市工商局申领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建筑经营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
  1、申办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市建设局备案,领取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批复。
  (1)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2)市外企业填报《外地施工企业进莞承接工程任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市外企业进莞承接工程任务承诺书;
  (7)企业拟派驻分支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①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②派驻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等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不少于10人;
  ③派驻项目经理符合有关要求。
  (8)近二年工程业绩证明(不少于2项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如提交业绩证明资料为复印件须加盖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章及公章);
  (9)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10)拟设立分支机构在莞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11)市外企业所在地市、省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外出开展建筑经营活动的证明。
  上述资料齐全、真实的,市建设局在三个工作日批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
  2、申办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市工商局申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1)建设局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批复;
  (2)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应依法纳税。已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1、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局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建设局对在莞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持《东莞市外地企业准入登记证》,施工企业可在莞开展建筑经营活动。
  市外建筑业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向市建设局申领《东莞市外地企业准入登记证》。
  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经营资金证明(不少于300万元);
  4、在莞参加工程管理的各类从业人员的暂住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准入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五、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在莞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以上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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