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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5-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安监管[2004]28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管(2003)118号)等的规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现就我市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均应当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零售企业包括:汽车加油站(含加油加气一体站)、汽车加气站、水上加油站(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岸基加油站)。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和煤油。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请分别查看《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有关申请的条件、申报的材料和申请表格,各单位均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网查询和下载:http://www.szsafety.gov.cn。

  三、申请与受理的程序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按供油渠道由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统一整理汇总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送各区安监局受理。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的申请材料由市安监局受理。

  四、有关安全评价和人员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全评价工作。
  1.成品油零售企业由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由各企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3.上述安全评价机构是指取得省或国家安监部门资质,并经市安监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
  (二)人员培训工作。
  1.省属、中央驻粤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按照《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2.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安监局颁发《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企业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并持有本企业或培训机构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
  (三)有关单位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查询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分管安全的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层层落实,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要特别加强对参股、加盟的零售企业的安全状况的把关,对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彻底的整改,整改不完成,不得报送有关办证材料。两大公司要有专人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5月8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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