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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 2000-04-29
发布部门: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部、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组成了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具体负责对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附后)。相当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已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了相应的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并结合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为深入贯彻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确保第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未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的地方要抓紧时间,根据《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并于2000年5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抄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围绕当前清理整顿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还应及时交流各地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部署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应配合当前清理整顿的工作重点,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为清理整顿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将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成效、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三、当前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地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营运活动,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清理整顿中要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政策法律界限,处理好清理整顿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二)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要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要强化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的清理整顿。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暂停实施。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肃查处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行为,并收回其经营权和非法所得。要严肃查处在经营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违法乱纪的收支行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的办法,保证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足额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三)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对非法从事公共客运服务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对经营管理混乱、经营条件不符合或达不到有关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与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对驾驶员与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经营企业内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要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未经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在行业中要广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根据上述要求,在适当时候对全国各地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抽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地清理整顿的成效、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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