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8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3.12.10.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