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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肇府办[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中央、省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各项部署,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国土资(执法)字[2003]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

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
期间,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发生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及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但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均纳入处理范围。具体处理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园区(城、村)以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供地、闲置土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镇、乡、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二、处理原则
  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工作到位,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做到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依法处理。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区别对待。属于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限期处理;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凡主动自查自纠交挽回影响的,可依法从轻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如实上报违法违规事实并配合查处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再追究责任;属于工作中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一般性问题,凡主动自查并纠正的,不再作为问题提出。
  对不主动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以及在治理整顿过程中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于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对于问题发生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难以界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作为一般总是予以妥善处理,可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

  三、关于各类园区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规定,自行予以撤销。对拒不撤销的,停止为园鞠办理批地、供地手续,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二)对个别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经论证确有必要保留的园区,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前提下,按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报批,即县(市)区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园区规划位置的,要立即纠正。在纠正之前,停止该园区因建设用地范围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拒不纠正或擅自调整规划的,停止为该园区批地、供地,违者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供地,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下放土地管理权的,必须立即自行撤销下放土地管理权的文件,拒不撤销或顶风下放土地管理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申请。同时,坚决纠正以各类指挥部、管委会、领导小组等名义取代市、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能的行为和做法。凡非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的园区用地,一律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五)园区建设用地虽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在批准的开发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的,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第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园区设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且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后,依法完善园区用地报批、审批手续。
  (七)园区建设用地已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但尚未办理项目供地审批手续的,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申请办理供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四、关于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与乡(镇)、村、组签订用地协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划定用地范围的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仍不解除协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二)单位、个人已按协议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并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已建成投产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可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五、关于违法违规交易问题的处理
  (一)按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却仍按划拨方式供地的,或者按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却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以及低于基准地价或者集体决策确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国家、省出台有关划拨用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规定之前已审批或确定的项目,在有关规定出台后才办理具体供地手续且确实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不作为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但应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对违反规定已经供应出去的土地,但尚未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应责成用地者补交相应地价款,并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土地尚未使用的,应予收回,并依法重新出让。
  (四)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划拨土地用于商品住宅或房地产开发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及的土地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几点要求
  (一)县(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个别重大或疑难问题的处理,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定后,再作处理。
  (二)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经过检查处理后,如属统征土地或建设项目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征地补偿款已兑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善用地手续。
  (三)已经变成闲置地或者地类未改变,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应按新法规定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后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经过依法处罚后,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一律按新颁布《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四)违法用地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按统一征地或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五)对城区未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处理要求。
  1、对部分单位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乡(镇)、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的土地,由市政府全部收回,完善征地手续,并统一作为我市的土地储备。私自签订协议涉及的有关权利义务,转移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兑现的部分征地款,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给予补偿。
  2、对城区根据土地资源详查成果确定为城市用地地类,但仍未完成征用,现状还是集体土地的,按尊重历史原则纳入仍属统征土地但未完善各项有关手续的对象处理,并纳入我市各类园区范畴,所有用地均按新颁布《土地管理法》前规定的适用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3、对城区仍保留农用地(包括耕地)的部分土地,采用由市政府统征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证,纳入市土地储备库。需要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从市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达到耕地“占一补一”。
  (六)按本处理意见涉及到需要办理完善用地手续的工作时间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
  (七)对不符合处理意见规定而批准办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从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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