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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3]347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上一公历年度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本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免税劳务的纳税人。

  三、各单位接本通知后,按本通知要求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本通知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下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限期内未申请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处理,执行时间自2003年11月1日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前申请过未被批准但今年内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按本款处理。
  (二)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申请后,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并符合本通知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不得取消。已取消的应在10月底前恢复,并按本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年度资格审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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