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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3]227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一并向增值税纳税人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03.5.30.国税函(2003)581号
  自2003年6月1日起,浙江(不含宁波市,下同)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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