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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211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职能分离的实际需要,规范驾驶员收费管理,根据驾驶员考试设施的投入状况和发展要求,决定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员报考费10元/人次。

  二、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为260元/人次,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为180元/人次。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三类科目。

  三、对于考试不合格者,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后每补考一类科目,可收取50元/类次。

  四、驾驶员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二年,至2003年6月31日止,期满后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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