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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6 生效日期: 2001-06-16
发布部门: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房改网络单位:
  根据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作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公房过户的定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公房过户,是指本人或配偶所承租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变更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或由新承租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三、公房过户的时间界定
  职工在1995年8月7日以后,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变更承租人的时点,以租赁证(原件)发证时间为准,无租赁证的,以首次交付租金的支付凭证为准。
  变更承租人后直接参加房改购房的,以产权单位填写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盖章时间为准;无时间记录的,以杭州市房改办电脑首次审批时间为准。

  四、公房过户面积的认定
  公房过户面积在本人职级标准以内的,计入原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超过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计入新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如新承租人仍未达标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

  五、公房过户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其住房面积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1.原承租人死亡后过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死亡证明;
  2.在旧城改造拆迁中,安置时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书;
  3.职工退休返乡离杭子女顶职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户籍迁出迁入证明。

  六、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时住房情况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市管领导干部申请货币补贴的,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后,由市房改办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复核;
  2.其他干部职工申请货币补贴的,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后,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该单位纪委(监察室)复核。

  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职工公房过户情况的调查,如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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