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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和效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13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和效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当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农业龙头企业,五大种子种苗工程(粮油、瓜果菜、畜禽、花卉苗木、水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的生产用电价格,按0.708元/Kwh执行。

  二、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工程、示范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通知当地物价、电力部门,同时报省物价局、电力局备案。

  三、各地农电部门因此而减少的电费收入由省酌情解决。

  四、已确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工程、示范基地自2001年5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未确定的,自确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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