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13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和效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当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农业龙头企业,五大种子种苗工程(粮油、瓜果菜、畜禽、花卉苗木、水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的生产用电价格,按0.708元/Kwh执行。
二、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工程、示范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通知当地物价、电力部门,同时报省物价局、电力局备案。
三、各地农电部门因此而减少的电费收入由省酌情解决。
四、已确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工程、示范基地自2001年5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未确定的,自确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