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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加快发展中心镇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精神,就加快我市中心镇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
  (一)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镇集聚。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就学、就业、兵役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的权利、义务相同。对在中心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及其他类似费用。
  (二)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继续保留,并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在3年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三)中心镇建成区内大部分农民已转为居民的行政村,要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等法人实体,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原村级集体资产,原社员凭股权参与分配和管理。
  (四)进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非农产业向中心镇集聚
  (五)中心镇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工业企业进行体制和科技、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中心镇的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经批准可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园区内企业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中心镇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对园区内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相关资金和财政贴息等。
  (七)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园区集聚。对进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园区外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超过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集中到园区内兴建。同时,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
  (八)中心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转变职能,强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抓紧建立便民服务组织,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理收费力度,规范各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形成中心镇建设集约用地机制
  (九)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需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应保证主要用于城关镇和中心镇建设。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地块调整或土地置换的中心镇,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耕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中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垦造,耕地易地补充。对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可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
  (十)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中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有提下,经核准允许集中利用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标,在中心镇或城关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园区选址建设。
  (十一)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妥善解决中心镇建新折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到期归还'的原则,单列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原建筑折旧建新后,将折旧部分开垦成耕地的面积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十二)扩大中心镇的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

  四、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中心镇建设筹资渠道
  (十三)大力推行中心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开对民间资本投资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吸引私人资本、境内外法人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园区建设。
  (十四)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对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有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收费的项目,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对能按照市场化运营的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入股,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
  (十五)中心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申请发行债券等方式,探索直接融资的渠道。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十六)按照管理专业化、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改革环卫、园林、房管、市政等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养管分离、建管分家。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十七)按照分税制和调动县、镇两级积极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县(市)、区与中心镇的财政分税制体制。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前3年地方平均财政收入为基数,采用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全留或增收分成筹办法。
  (十八)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职能完备的中心镇财政。中心镇经申请批准可设立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十九)中心镇镇域内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等应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决算制度。镇域范围内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按收入实绩全额纳入镇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城建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等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市以外,留镇部分应不低于80%。市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中心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中心镇所在的县(市)、区财政以不低于1:2的标准进行配套。

  六、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完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中心镇规划要按小城市要求进行编制和调整,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既要坚持建设标准,又要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中心镇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衔接和协调。要按照区域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经济区域编制总体规划。
  (二十一)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按照必要、可行的原则,根据中心镇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将周边的有关乡镇并入中心镇。城镇密度很高且交通便捷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撤并部分乡镇。提倡行政村的撤并,鼓励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镇建成区或中心村搬迁。
  (二十二)改革中心镇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强调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派出机构,由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部门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征求镇党委意见。
  (二十三)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赋予中心镇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外商投资项目,由镇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限额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管理权限,相应下放给镇。
  2.依据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镇相应机构或委托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
  4.其它由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镇或县(市)、区相应派出机构行使。

  七、切实加强对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中发(2000)11号文件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并纳入当地贯彻落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纲要和宁波城市化发展战略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解决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体制性矛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体改、建设、农经、计划、财政、土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支持和指导各中心镇实施综合改革,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中心镇的发展。
  各县(市)、区在培育、发展中心鉴镇过程中,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确保重点,借鉴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积极服务于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为中心镇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政策环境。
  (二十五)各县(市)、区和中心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把中心镇改革与发展成效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提出明确目标,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推进我市中心镇改革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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