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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萧政(200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促进萧山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 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萧山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来萧山投资特 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 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 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延长三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经 权限部门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 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
  4、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证。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土地的级差地租地方留成部分减半缴纳。
  5、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6、减免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收费。
  (1)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工本费、资 源 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 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2)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免收下列费用:
  ①人防费
  ②兵役义务费
  ③墙改保证金
  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
  ⑤污水并网费的50%
  ⑥水利基金的50%
  ⑦供配电贴费的50%

  二、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除享受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可享受下列政策。
  1、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和第 二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50%,以及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该三 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该五年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门从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按规定国家已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除外)。
  3、投资者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4、对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对萧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 事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1、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自认定之日所属的 纳税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第一年至第三 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以及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超 过15%税率的部分。
  2、外商投资企业在萧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批准,所需土地批租款由财政补贴。

  四、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为第一年至第三 年该企业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及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 企业该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外商投资“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性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第一年至第五年 企业该五年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该五 年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50%和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50%;以及从获利年度起 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该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的50%,第十一年至第十六年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30%。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经营 年限最长可至五十年。

  五、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1、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 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租赁用地的,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4、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 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 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六、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项目。
  1、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来萧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 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的50%。
  2、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金融机构、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 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 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3、总部设在萧山的外商投资公司和总部设在萧山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且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的额 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两年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符合萧山商业利用外资规划条件的,其项目用 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七、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
  外商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经批准可给予特别优惠 政策。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 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由财政全额予以补贴;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50元人民币。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1、凡生产性企业和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其 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财税部门确认的可分开部分)可同等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 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 度为该企业已缴所得税的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 企业,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
  2、外商实际增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九、其它政策。
  1、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制度,对连续二年缴税列萧山前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 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引进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可以办理萧山城区常住户口。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招收外地劳动力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免交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十、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萧创业,凭留学学历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 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企业。
  3、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 规定外,原则上按变更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4、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 设,项目拟建址环境条件许可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 项目建议书可以填报《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替代。

  十一、香港澳门台湾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萧山投资, 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 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优惠政策仍 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萧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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