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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磁条本子式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54号、浙财综字[2001]33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暂住人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2001)7号、浙价费(2001)53号文已同意设立“磁条本子式暂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磁条本子式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由申领暂住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务工经商人员)在领证时缴纳。

  二、各级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收费年度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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