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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1]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举报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价格举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加大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力度。价格举报是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价格举报工作在价格行政执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价格举报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价格举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加大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和督办力度,并落实到人。今后,凡国家计委交办给我省的价格举报件,均由省局牵头,由当地的物价部门协助查处;省局交办给各地的价格举报件,均由当地市级物价部门牵头,由涉及到的县(市、区)物价部门协助查处,对有重大影响的价格举报件,应由市级物价部门直接查处。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价格举报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的办结时限,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无论大小,受理后都应从速查办,尽快解决,及时反馈。各市物价部门对于省局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在交办函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价格举报中心。

  三、加强价格举报件查办情况的信息反馈。各地在价格举报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沟通及与举报人的联系,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件,要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向举报人回复查办结果;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举报件,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对于省局交办件中有署名的或者有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完毕后,按照规定期限向举报人回复查办结果,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反馈省局价格举报中心。

  四、建立价格举报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各地要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充实举报工作力量,健全举报机构。对未建立价格举报中心的地方,今年都必须设立价格举报中心;省、市、县(市、区)三级价格举报工作机构拟在年底前形成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受理、呈批、查处、催办、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举报工作,提高价格举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全省开通了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各级价格举报中心,要设专人值班,并逐步增配录音电话,改进通信装备。要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并喷制统一检查标志。有条件的市、县,拟在系统工作网上开设价格举报电子邮箱,并特设“物价政策咨询接待日”,每月一次。

  五、加强对价格举报件办理工作的考核。省局将实行办理交办价格举报件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地上一年度办理价格举报件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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