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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办理采购契约变更新增项目议价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工三字第094038121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为提升各机关办理采购契约变更新增项目之议价效率,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办理采购契约变更新增项目之议价,应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三、采购契约变更新增项目之议价,每次议价其价格之议减不得超过六次,协议不成时,另再订期办理。

四、议价未成时,主办机关得与原厂商洽商,了解无法达成协议之原因,并加以检讨后,再进行下一次议价。

前项主办机关之检讨,其内容应包括市场行情之再确认、该采购案决标时之竞标情形、历史标价情形等事项,并依台北市政府采购契约变更作业规定一览表之补充附记三之规定,重新核定底价。

议价之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且各次议价期间合计不得逾三个月。但有必要,报经上级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主办机关依前点规定办理结果,如仍无法达成价格之议定时,得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规定提请履约争议调解。

六、依本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议价或调解不成立时,主办机关得依机关所订底价径行办理结算验收作业,如厂商于验收合格后仍不愿用章领款,主办机关得将争议部分之金额提存法院后结案,并依规定开立「工程结算验收证明书」予厂商。但应于「验收意见」栏下方增加「备注栏」加注争议及提存法院之相关内容。

七、本注意事项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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