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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公安厅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护照特快专递等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85号
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开展便民服务中几项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中心有关护照特快专递等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按护照申办人自愿委托原则,开展护照特快专递服务,可收取特快专递服务费每份18元,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专业数码制证照相服务收费标准,鉴于目前全省各类数码制证照相服务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收费标准另行统一制定。
  上述规定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收费接受社会、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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