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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3-14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1]26号

    为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集聚机制与政策环境,提高城镇的人口、产业集聚功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化发展实际,本着放开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对湖州市区(含城区、南浔区、菱湖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迁移管理通知如下:
  一、亲属投靠户口的办理
  1、出生申报户口,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当即办理落户登记。
  2、收养子女的,凭《收养证》(对事实收养的,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收养人户口簿,当即办理准迁或者落户手续。
  3、子女投靠父母的,凭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4、夫妻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申请人户口簿,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5、父母投靠子女的,凭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6、其他亲属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二、购房兴业户口的办理
  购买房屋、投资兴业,本人、配偶及随同居住的亲属要求在房屋所在地或者投资地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营业执照及落户人户籍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落户的,须有监护人随同迁移,才可申报立户。

  三、毕业生和干部、科技人员调动(录用)户口的办理
  1、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入单位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当即办理准迁手续;家属要求随迁的,可以同时办理。
  2、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凭就业单位证明或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当即办理落户手续。
  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的毕业生,可以比照办理。
  3、对全市范围内引进的科技人才,要求在市区入户的,准许入户。

  四、在市区务工、经商人员户口的办理
  务工人员已与务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交纳一年以上养老金的,经商人员已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者住所地落户,凭劳动合同、养老金缴费凭证或营业执照、本人户籍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

  五、对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建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只要人员已实际入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可采取靠入就近居委会的办理解决,不得以未建居委会为由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六、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在户籍窗口办理准迁或迁移手续,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关系随迁手续。

  七、本通知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96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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