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国税外[2001]134号
各区分局、县(市)局,市局直属各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外[2001]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外[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夯实征管基础,结合审核评税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台帐,今年起对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设立台帐(式样见附件一、二、三)进行监控管理,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要逐年进行统计(式样见附件四)并重点进行审核,汇算清缴结束后仍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税务审计。
2、为加强对分支(营业)机构的税务管理,各地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取得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书面证明的分支(营业)机构,应按规定就地征税;与此同时,对各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总机构,各地也应在规定时限之前及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总、分支(营业)机构汇总(合并)纳税证明单》(式样见附件五)。
3、书面证明由各地自行印制,各有关台帐于2001年6月25日前随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大户统计表》、《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统计表》《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一同上报市局外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