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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税局征管分局关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宁波市国税局征管分局
发布文号: 甬国税征管[2001]103号

 为了规范税收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收购专用发票上所载的金额准确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外发个人加工的草、滕、竹、柳制品和绣花工艺品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使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并依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以及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购进农业产品而取得的收购专用发票,可分别按普通发票及收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业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2.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应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3.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向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不得填开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五、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市国税局税务征管分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申报资料外,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
  2.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
  3.申所期所属月份购进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
  4.申所期所属月份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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