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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改制企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衢政办发[2001]6号

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市本级企业改制力度,营造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本级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金问题
  1、破产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法院裁定的受偿比率全额缴纳后,视作全部缴纳。
  2、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大病(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及一次性抚恤费的计提,按衢政发[2000]120号文件规定,以每人25000元的标准向法院申报债权,按法院裁定的受偿金额缴纳后,由市社保机构支付统筹内费用。申报债权中未受偿的金额由清算组按照衢政发[2000]120号、125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并缴纳。如果仍有缺口,缺口部分视同缴足。
  3、经批准后按衢市办[1996]82号文件规定完成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已提取8000元,且企业集体资产已全部量化给职工的,将原提取的每人8000元划入市社保机构,由市社保机构支付统筹内费用。

  二、关于工伤及遗属生活补助问题
  1、199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处理;1994年7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衢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执行;200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改制企业的女职工,在安置前经检查已怀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可发给三个月产假工资,其中参加女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户籍管理问题
  1、原属企业集体户口、居住在本单位家属宿舍的职工,可将集体户口划拨为家庭户纳入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管理;原属企业集体户口、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亲属投靠的职工,可将户口迁入现住地进行管理。上述情况具体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职工仍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户口管理不变;改制后企业不存在的,职工应将其集体户口迁回现住地管理,如职工不愿办理或一时难以办理的,可以原企业名义在所在地派出所设立集体户进行管理;改制后企业不存在、人事档案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户口划拨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进行管理。上述情况由企业清算组或主管部门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

  四、关于职工生活用电改造和用电社会化管理问题
  1、企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职工生活用电改造和用电社会化管理问题的企业进行改制时,应尽早与电力部门进行衔接;电力部门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改制;城建规划、土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快城网改造进度。
  2、企业破产后的职工生活用电在城网改造范围内的,电力部门应对生产与职工生活用电合一的专用变进行分离改造,及时纳入用电社会化管理。
  3、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电力部门要在近期对市本级企业生产与职工生活用电合一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分离改造工作方案,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五、关于计划生育问题
  1、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独资或民营企业,均必须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建立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节育措施,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2、破产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区接管,市计生委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交接办法。

  六、关于在城乡结合部新建居委会问题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条件成熟一个、新建一个居委会的原则,由柯城区政府具体负责城乡结合部居委会的筹建工作并组织实施。新建居委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题协调解决。
  2、在新的居委会建立之前,城乡结合部的改制企业职工,按照就近原则,划归企业所在地附近的街道及居委会管理。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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