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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造地改田资金的构成
  造地改田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部分;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耕地开垦费,是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闲置费,是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建设连续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是指用地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按照《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组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用部分,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执行;从国有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提取的标准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执行。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0%部分,是指对依法征用城市郊区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继续按每亩2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50%纳入造地改田资金。
  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造地改田资金部分等其他按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二、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范围
  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改造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设备购置和必要管理支出等。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开荒造地。指为增加耕地,按规划、有计划地利用黄土丘陵、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等资源,进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程性支出。包括按规定的价格支付易地开垦耕地的费用。
  (二)土地整理。指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工程支出。
  (三)滩涂围垦。指用于以增加耕地为目标,从事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的必要支出。
  (四)土地复垦。指用于因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耕地挖损、塌陷、压占等土地破坏,需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造地改田工程支出。
  (五)蔬菜基地开发建设。指用于为补充被征用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和后备蔬菜基地,新开垦蔬菜地所需的资金。
  (六)土地改造。指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支出。
  (七)管理支出。指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办公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劳务费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控制使用。
  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年初,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情况,结合造地改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尽快落实项目,及时下拨资金,并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三、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按规定足额收取、提取、缴纳造地改田资金,并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欠缴造地改田资金。确因抗洪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省级资金的,省里将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省造地改田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缴纳工作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其并入其他资金专户,也不要将其他资金混入造地改田资金专户。造地改田资金不得挪用和移用。要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缓缴、截留、先征后退以及移用、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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