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50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
为下一步贯彻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请各地在认真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1999年以来新增加的、又无法归入《规范》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填写《新增医疗项目审批表》和规范服务内容,于2001年2月1日前联合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逾期不再受理。
《规范》已以电子邮件或电子软盘的形式下发各地,请注意接收。有关事项可与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联系。